2015-04-02 08:25:1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去年賣屋,今年5月報繳售屋利得,稅負將全面上升。財政部核定售屋課稅標準
,除調降豪宅強制實價課稅適用門檻外,全台縣市計算售屋所得的推計率多數
均上調,其中桃園市桃園區等調漲5個百分點最大。
財政部昨(1)日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豪宅強
制實價課稅門檻全面下降,雙北以外縣市,原本房地合併售價由超過5,000萬元
需按實價課稅,今年調降為售價逾4,000萬元,屬於房屋部分的交易利得即需實
價課稅。
雙北部分的豪宅實價課稅適用門檻,也由原本8,000萬元首度分拆。台北市降為
按房地合併售價7,000萬元為準,新北市則為6,000萬元。
財政部指出,出售符合豪宅條件的售屋者,即使未舉證成本,也需以房地出售
實際總價乘上房地比,即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計
算屬於房屋的售價,再依15%的推計率計算售屋利得,並按5%至40%的所得稅率
,繳納售屋所得稅。例如,出售台北市總價1億元的豪宅,因無買進成本,假設
按其銷售總價得出的房地比為房屋30%、土地70%,其中屬於房屋的售價即是
3,000萬元(1億元乘上30%),再以3,000萬元乘上15%的所得推計率,售屋利得
即是450萬元,按40%稅率計算,應繳納利得稅為180萬元。
除豪宅外,出售房屋卻無法舉證買進及賣出價格者,則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
定比率,推計售屋所得課稅。依財政部核定的課稅所得額推計率,除台北市維
持高級住宅按48%、一般住宅42%標準不變外,各縣市均局部調高房價持續上揚
地區的售屋利得課稅率,以桃園市部分地區漲幅最大。
財政部指出,桃園市的桃園、中壢、八德及蘆竹等區,售屋利得要按房屋評定
現值的25%推計所得,較102年度調漲5個百分點。
課稅所得額推計率變動較大的地區則是台中市,部分地區推計率最多調增3個
百分點,並以西屯、北屯、中區、豐原、后里、潭子及大雅調增幅度最大,其
他地區約僅微調1個百分點,或未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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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6 05:57:50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換屋族注意囉,在同一年度,若持有舊屋及新屋時,夫妻名下都只有一屋,且都
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報稅時可將舊屋及新屋的購屋借款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
舉扣除額,不受一屋的限制。
北區國稅局強調,因換屋而使一個家庭同一年度同時持有二戶自用住宅,雖然購
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不受一屋限制,但抵稅月份不能重疊,上限仍為30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的房屋,辦
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取具房貸利息單據,在報稅
時申報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及每年扣除額30萬元為限。
國稅局舉例,因為要換屋,先生在2月售屋,償還了房貸並支付利息5萬元。同年
5月時,再以太太的名義購買了自用住宅,並申辦房貸及支付利息15萬元。
國稅局官員說,雖然2筆利息是繳納2間不同房子的房貸,但因支付利息所屬的期
間並不相同,等於同一時間僅一處房屋有列報購屋借款利息,並不違反購屋借款
利息扣除以一屋為限的規定,因此這家人當年報稅時,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
利息20萬元(在上限30萬元額度內)。
國稅局提醒,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時,若全戶同時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者,應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後,餘額才能列報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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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4日附賣方切結書自保 仲介有調查義務
【鄭婷方╱台北報導】
農地買賣眉角多,重劃後農地出售必須注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有購地意願。
若無,專家提醒,應附出賣人之切結書,或在申請書載明「優先購買權人確
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自保並防爭
議。
讀者曾先生來信詢問,家中有塊重劃後的農地,委託仲介賣出,但農地左右
兩側的農地所有人,突然以存證信函告知其有優先購買權,有意購地。他不
得已只好賣給其中較原買主更高一點價格的優先權人,不過,原買方主張,
契約未註明如有優先權人購買時,應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返還簽約金,且售價
非原來的價格,目前為給付不能,將提告違約並要求懲罰性求償。
承租者有權優先購買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台灣房屋法務游璿樺解釋,簡單而言,毗連耕地的現耕所有權人,指與欲出
售之土地的四周邊界相連,目前仍有自行耕作事實地土地所有權人。
若曾先生堅持賣給原簽約的買方,游璿樺表示,買賣契約仍具效力,該毗連
耕地的現耕所有權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與買方無關。但須舉證
損害賠償事實。另一方面,若曾先生決定賣給優先權人,原買方可依《民法》
第226條,向曾先生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賠償可達已付價金1倍
實務上,地政士全聯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補充,若曾先生決定賣給優先權人
,可視土地是否已過戶處理,若未過戶,買方最高可主張曾先生賠償已支付
的購買土地價金的1倍金額;若曾先生已過戶給買方,則一般會委由代書談和
解。
由於曾先生表示,因對法律不熟悉,簽約買賣時都是仲介與代書處理,合約
中提及是否有優先權,仲介皆說勾否,糾紛發生後,仲介與代書都避不見面
,但土地登記謄本上確實有註明為農地重劃區,疑惑此狀況下,若將土地賣
給價高的優先權人是否構成違約,可否向仲介代書求償?
處理買賣合約時,仲介有居間調查的義務,代書也須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游璿樺表示,若曾先生將土地賣給優先權人,使得買方求償,他可依《民法》
第 567 條、《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向仲介請求損害賠償;再依《民法》
第 544 條向代書請求損害賠償,不過,求償結果如何仍須視法院判定。
【重劃後農地優先購買權簽約撇步】
買賣前: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是
農地重劃的優先購買權人,但所謂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必須有耕作的事實
◎賣方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在其放棄優先購買權後,才可出賣不動產給第3人
買賣中:賣方要出賣,要出具優先購買所有權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的證明,例
如賣方的切結書或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如有不實,賣方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重劃後農地買賣未告知優先購買權人糾紛處理】
過戶前:若賣方決定賣給優先購買權人,買方最高可主張賣方賠償已支付的購買
土地價金的1倍金額
過戶後:
◎若賣方決定賣給優先購買權人,實務上,會委由代書談和解
◎若賣方決定賣給第3方買方,基於「物權效力優先」原則買賣生效,但
優先購買權人可依《經濟條例》第26條求償,但必須舉證損失內容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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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2 03:49:0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新年交界期間往往是結婚旺季,財政部指出,父母贈與子女婚嫁財物
,價值在100萬元以內享有免稅,但所贈財物應在婚嫁前後半年內完成
申報,子女獲贈的百萬婚嫁贈與,才可以免繳納贈與稅。
每逢新年前後,都是民間嫁娶最熱鬧的時點,財政部提醒準新人們的
父母,善加利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的節稅規定,每位子女獲贈的
婚嫁財物不超過100萬元,都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人每年擁有的贈與免稅額是220萬元
,另外,子女婚嫁時,父母還可以另外贈與100萬元財物,亦免課贈與
稅。
換言之,對於資金較為寬裕的家庭,每年除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
,還可以善用婚嫁百萬贈與,在子女婚嫁當年度送出100萬元的財物,
亦不必擔心會被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舉例,甲有一雙兒女,選在同一年結婚,甲與妻子除可各自贈
與總額220萬元(合計440萬元)給兒子及女兒外,還可以各自贈與
100萬元(合計200萬元)給兒子與女兒做為婚嫁贈與財物,換言之,
父母一年內合併送出640萬元財物給子女,都在免稅額度內,無須繳納
贈與稅。
財政部也規定,婚嫁贈與免稅時點的認定,是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六
個月內的贈與為準。
因此,父母在辦理婚嫁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
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的相關事實證明,只要趕在子女
婚嫁前後六個月申報,即享有免稅。
財政部提醒,逾期申報,免稅權益則會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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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因婚姻或繼承等因素,持有公同共有房屋,計算房屋持有戶數已有譜。
財政部規定,除公同共有人是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同持有時,可僅計
為一戶外,其他親屬持有的公同共有房屋,均要分別計算戶數。
自今(2014)年7月起,全台持有自住房屋逾三戶以上者,其房屋稅即要
改由最低1.5%起跳,公同共有房屋若非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所持有,
不論持分高低均被視為是「一戶」的結果,多屋族被課徵重稅的機率將
會上升。
財政部舉例,甲、乙為夫妻,與其未成年子女丙三人公同共有A屋,A屋
無出租且供甲、乙及丙實際居住,符合自住標準,計算持有戶數時,只
須按一戶計算。若甲全家人在台持有房屋數在三戶以下,全部房屋皆能
按1.2%的自住房屋稅率繳納房屋稅。
反之,甲、乙、丙三人為兄弟關係,共同持有B屋,亦供三人實際居住,
甲、乙及丙各自持有B屋三分之一的權利,在計算各別戶數時,視同三人
各持有「一戶」。
三兄弟名下若有其他房產,超過三戶時,超過的戶數須按高稅率計稅。
財政部日前發布最新解釋,公同共有房屋在計算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
戶數時,應以房屋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併計算全國自住房屋戶
數,即共有人為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關係者,以一戶計算;非屬上述
關係的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須分別以一戶計算。
為遏制囤房,今年7月起,除自住房屋保持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外,住
家用房屋稅率升高至1.5%至3.6%之間,實際徵收率授權地方政府決定。
自住房屋的三大要件包括: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財政部表
示,自住房屋限三戶的計算標準,應涵蓋公同共有房屋在內。
【2014/12/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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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土地所有權人售屋,由配偶買回的行為,財政部規定,不得視為「換屋」
,不適用一生一屋優惠土地增值稅率10%的輕稅優惠。
財政部指出,申請「一生一屋」優惠土增稅率,須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自用住宅,且目的是換屋者為限。因此,土地所
有權人出售土地的對象,必須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第三人。
財政部舉地方稅捐機關發生的課徵案件為例,中部有一納稅人,其土地經
法院拍賣,但地上建物未併同拍賣,因法拍土地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即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優先承買,被視為非屬換屋行為,不得適用「一生一
屋」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強調,這是因為納稅人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時,由其配偶優先承買
,究其結果因實質不發生換屋情事,與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的立法意旨不
符,無法給予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待遇。
政府為鼓勵民眾換屋,提供的租稅優惠除了一人一生一次的10%增值稅率之
外,基於照顧有多次換屋需求的民眾,當已用畢「一生一次」優惠土增稅
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可改以「一生一屋」的課稅優惠降低售
屋租稅負擔。
「一生一屋」的土增稅率為10%,與「一生一次」相同,因目的在鼓勵多
次換屋,稅法未給予適用次數的限制,可以無限次申請使用,但申請「一
生一屋」課稅優惠者,必須符合六大要件。包括:
出售自用住宅土地面積不能超限,都市地區以不超過1.5公畝(約45坪);
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公畝(約105坪)。且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能有一處房屋。
僅有一屋的換屋族,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前,必須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達
六年以上。
【2014/08/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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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稅(土地增值稅)要小心,「先買新宅、後賣舊宅」
者,新購住宅同時,舊宅若無人設籍,恐視為違反退稅要件,將無法順利
申請退稅。
財政部指出,自用住宅重購退還土增稅時,先購後售土地的退稅原則,應
以土地所有權人在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適用範圍。
財政部強調,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須符合幾項要件,包括應二年內完成
重購或出售行為(包含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以及新購或出售的用地
,合乎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例如出售舊宅前無出租或營業行為,以及
完成設籍等。
由於「先購後售」與「先售後購」均可申請重購退稅優惠,財政部指出,
部分先購入新宅,之後再出售舊宅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經稅捐機關審
核發現其購入新宅同時,舊宅無人設籍或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因此喪失
退稅資格。
財政部舉例,甲在2013年6月新購桃園市自用住宅用地,並在2014年2月出
售原有八德市土地;甲在出售八德市舊宅土地時,才由第三地辦理遷入戶
籍手續。由於,甲早在2013年6月即新購桃園市土地,當時,八德市土地
並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雖然甲出售前已將戶籍遷入待售土地
,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無法享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
增值稅的優惠。
財政部指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增稅優惠措施的目的,是
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或換屋等實際需要,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
地,另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
的能力,因此准予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
數額。
以甲納稅人為例,購入新宅時,其準備出售的舊宅並沒有本人、配偶或直
系親屬設籍在內,待售土地不具備自用住宅的要件,因此無法申請退稅。
【2014/07/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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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選3戶申報自住 2個月內回覆
2014年07月17日【王立德╱台北報導】
財政部提高非自住屋房屋稅率至1.5~3.6%,自住屋維持1.2%不變,7月1日起生效,
財政部昨宣布8月10日前會發函給擁有4戶以上房屋的納稅義務人,請他們自己申報
哪3戶適用自住屋稅率,並於2個月內回覆。
日前立院三讀通過房屋稅修法,每一納稅申報戶的自住屋總戶數上限3戶,財政部
昨宣布8月10日前發輔導函,註明不動產公告現值,民眾可依此計算未來可能需要
繳納的房屋稅金。
各縣市對調高非自住房屋稅率方案尚未出爐,財政部科長柯佳蓉建議,民眾可先
以1.5%稅率設算,找出最有利的申報方式。
持逾4戶有13.8萬人
持有4戶以上房屋,通知函已列好名下所有房屋地址、座落地與現值資訊,民眾只
要勾選自住屋即可。財政部調查,全國持有4戶或以上者有13.8萬人,屋數共70萬
間。
柯佳蓉表示,民眾依照房屋公告現值,乘上新稅率後就是需繳稅金。台北市公告現
值較高,選擇台北市房子當自住屋較有利。若未來各縣市非自用房屋稅率出爐,民
眾試算發現原本申報方式並非最有利,明年3月前可重申請調整。
民眾申報自住屋時,須符合3規範: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實
際居住使用、本人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會計師表示,持有多戶房屋的民眾,可挑選房屋評定現值較高的房子為自住屋,
可少繳一點稅。
隱瞞出租將要求補稅
台北市規劃持有非自住屋2戶以下房屋稅為2.4%,3戶以上房屋稅3.6%,但仍須等台
北市議會通過。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副教授花敬群說,日前公布台北戶最多房的人有
59棟,房屋稅才18萬多,就算全部提高3倍至3.6%,平均1戶的房屋稅仍不到1萬元。
而7月1日後買賣房屋的民眾,因交割時就要繳納房屋稅,若其交易不動產申報為非
自住屋,可暫時將先以1.5%計算房屋稅金。
若最終所在縣市將非自住房屋稅率調高到1.5%以上,財政部將交由各地方政府自行
決定是否補課徵稅金,譬如說若某縣市將非自用房屋稅率調高至2%,其縣市政府可
決定是否要補追差額0.5%的稅金。
官員也提醒持名下有3戶房屋的民眾,應該誠實報稅,若出租或無自住事實,必須
申報非自住屋稅率,以免日後被要求補稅。
【非自住房屋稅調高注意事項】
事項╱說明
財政部發函給4戶以上民眾
●8/10前發函給4戶以上民眾,自行勾選哪3戶為自住屋
●2個月內回覆
●明年3月前可更改
名下擁3戶屋民眾
●雖不查,但須誠實申報
●若有出租或沒有居住事實,須以非自住屋稅率計算
自住屋定義
●房屋無出租使用
●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新稅率
●非自住屋1.5~3.6%
●自住屋1.2%不變
●今年7/1起生效、明年5月繳納
台北市非自住屋稅率(市議會尚未通過)
●非自住屋2戶以下稅率2.4%
●非自住屋3戶以上稅率3.6%
4戶以上民眾
●全台持4戶以上有13.8萬人,共70萬間
資料來源:記者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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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自用住宅騰空待售,財政部指出,所有權人若需遷出戶籍,只要遷出時間
距離出售未滿一年,仍可適用每人一生一次的優惠土地增值稅低稅率優惠。
自用住宅優惠增值稅率為政府減輕售屋者租稅負擔措施,每人一生只能申
請使用一次,採單一稅率10%。一般土地交易,其增值稅率是按土地漲價
總數額採累進課稅,持有20年以下者,稅率分別是20%、30%及40%;持有
超過20年者,出售時有減徵優惠。
財政部指出,實務上房地所有權人在出售房地前,若需要先遷居別處,遷
居時一併將戶籍自待售房地中移出時,常會發生在簽訂房地出售契約時,
出現戶籍已不在待售的自用住宅,能否適用一人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優惠
的疑慮。
針對這種坊間常見的現象,財政部指出,為免影響出售房地者的權益,並
考量這項措施的目的,在減輕出售自用住宅者的增值稅負,因此凡是在遷
出戶籍期間,準備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
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
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提醒,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時,還
要注意稅法所訂的特定條件,例如,優惠稅率有面積限制,出售的自用住
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
未超過七公畝(211.75坪),該部分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才能按10%的稅率
課徵土增稅。
同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欲申請此項優惠稅率,亦須符合出售前一年無出租
或營業情形,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房地已設有戶籍等要件。
財政部指出,僅有一屋的納稅人,若房地並非全部用做自用住宅使用,卻
仍要申請使用一生一次的優惠增值稅稅率時,只要是能夠明確劃分屬於「
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即可申請依照房屋實際使用
面積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依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土
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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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4/06/05
總統府昨(4)日發布總統令,公告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增訂住家用房屋中,
非供自住的房屋下限稅率由1.2%提高為1.5%。財政部表示,依法非供自住使用的住
家用房屋增稅施行日期,訂為今年6月6日。
財政部指出,6月6日以後,非供自住使用的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最低一律要由1.2%
拉升至1.5%,會較已發單課徵的103年度住家用房屋稅,出現0.3個百分點的差額稅率
。鑑於房屋稅屬於地方稅捐,有無必要補稅,將交給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
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即將施行,財政部也將提出住家用房屋,屬於「非供自住房屋」
的認定標準,發交稅捐機關執行。在認定標準尚未出爐前,徵納雙方均無法確認何者
為「非供自住」的房屋,因此,是否需對納稅人補徵103年度的差額房屋稅,還有研
商的空間。
房屋稅採按月計稅,已經完成開徵的103年度房屋稅,課稅期間是去年7月1日至
今年6月30日。新法生效日在今年6月6日,即會與已開徵並截止繳稅的103年度房屋稅
,出現新、舊稅率交錯的情形。除了非供自住的住家用房屋外,會出現新、舊稅率交
錯的房屋,稅率調高為3%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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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的換屋族要注意了,6月起全國稅捐機關將展開為期三個月
的清查行動,因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稅者,若重購土地在五年內出現移轉或轉
做他用情形,會被追討退稅。
財政部指出,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稅捐機關將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
納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清查。
所謂「重購退稅」,依據土地稅法35至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
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
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增
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不過必須注意,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如果再行移轉時,稅
捐機關除可按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外,還會追繳原已退還的增值
稅款;另外,重購土地若未做自用住宅使用,改作其他用途時,也會被追回原
有退稅。
財政部舉例,甲2012年1月1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地價1,000萬元,已
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另於2013年3月1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
1,500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550萬元,因此,原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土地
增值稅50萬元,可以全數申請退還。
甲若在五年內將重購土地再行移轉、贈與或改作營業、出租使用,其已退還的
50萬元土地增值稅款,就會被追回。財部說,稅捐機關6月展開的清查行動,即
為瞭解已申請退稅的重購土地,有無違反退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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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限3戶 超過課重稅
財政部拍板 衝擊30萬戶
2014年05月15日【林巧雁╱台北報導】
打擊囤房,四戶以上將加重房屋稅率,最高可採三點六趴,比現行一點二趴,
高出三倍!財政部昨拍板,第四戶以上房屋稅將加重,財長張盛和昨在立院透
露,非自住房屋定義草案已送至財委會,自住屋總戶數上限為三戶,第四戶以
上適用非自住屋稅率一點五趴至三點六趴。財政部估計全國受影響戶數約三十
萬戶。
立委賴士葆批評三戶自住屋太寬鬆,張盛和解釋,並非三戶都可適用自住屋稅
率,必須三戶都沒有出租、無營業才行。
直系親屬算自住
張盛和強調,若三戶有出租或營業,也不能算自住屋,須課較高的非自住屋稅
率一點五趴至三點六趴,只有自己與配偶、受扶養子女居住才算自住屋,不過
若提供給成年子女或父母居住也算自住,每戶籍最多上限三戶,適用自住屋稅
率百分之一點二。第四戶以上以非自住屋稅率課徵。
賦稅署長吳自心說,全國擁有兩棟以上房屋有兩百零七萬戶,如果自住屋限制
上限為兩戶,受到影響的人更多。
投資客不痛不癢
根據財政部提供至去年底統計,目前全國有三戶以上有六十八萬多戶、四戶以
上有近二十七萬八千戶,三戶中有些不全符合自住定義,或是因房屋折舊免房
屋稅,因此估全國約三十萬戶須多繳稅。
根據財政部資料,擁有多棟房屋的民眾不算少,五棟以上超過十三萬多戶,有
六棟屋的超過七萬人,七棟屋的超過四萬戶,八棟約三萬多戶,九棟房屋的仍
有兩萬多戶,十棟以上的人有一萬六千多戶。房仲業者估計,投資客每棟房屋
稅多繳幾千元不痛不癢,不過心中也很怕政府再加重打房力道。
被虧張盛和條款
立委薛凌詢問張盛和有幾棟房屋?張盛和回答:「三戶。」薛凌續問,自住屋
總戶數上限三戶,是否為張自己所設的「張盛和條款」?張盛和解釋,他沒把
自己考量在裡面,他雖有三棟房屋,但房屋太舊,本來就不用繳稅,已經好幾
年沒有收到房屋稅的稅單了。目前房屋評定現值在十萬以下的房屋免房屋稅。
貸款成數暫不變
此外,立委們關心是否可限制公股銀貸款利率,張盛和表示,不會干預公股行
庫的房貸利率,利率是自由化的,至於央行對於第二戶貸款成數本來就有限制
在六成以下,要再降也可以。
自住屋定義新規定
●總戶數限制:全國3戶
●自住屋定義:
.本人、配偶、子女及直系親屬居住,須有居住事實
.可不過戶,給父母或已成年子女居住
●非自住屋定義:
.出租或營業使用
.第4戶以上
●稅率:
.自住屋1.2%
.非自住屋提高至1.5%∼3.6%
●受影響戶數:約30萬戶
資料來源:《蘋果》記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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