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重購自用住宅後,將自用住宅土地辦理自益信託者,財政部同意,只要地上房屋有
自益信託的委託人、配偶及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並供做自用住宅使用者,仍可
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同時,重購土地並且已經辦理退還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如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五年內辦理自益信託,符合相關條件者,亦免視為移轉不動產,可免遭到追繳原
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政府為協助民眾換屋,凡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者,只要符合四大要件,
其因出售原自用住宅所繳納的土增稅即可申請退還,包括:

一、需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即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直系親屬,需在該地辦完戶籍
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營業行為;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要在二年內
完成登記;出售及重購土地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且申請退稅
時,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

二、依照稅法規定,獲准退稅後,五年內不得移轉,否則稅捐機關有權追回退稅。

三、政府提供民眾換屋的重購退稅優惠,財政部也同意延伸至信託行為。財政部規
定,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地上房屋如有委託人本人
、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辦好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供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
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並符合土地重購退稅規定者,即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增稅。

四、重購土地如已退還土增稅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有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
途情形,原本應依法追繳原退還稅款,但是,財政部也同意,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
登記之日起,辦理自益信託且符合相關重購退稅要件時,因屬自益信託,其財產移
轉並非實質移轉,與一般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後,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情形不別
,可免向納稅人追討退稅。

【2011/09/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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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 中信房屋.中壢.海華.捷運.SOGO.店面.農地.工業地.徵收地.農舍.專案經理人 小羅 的頭像
羅宇炫(小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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