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整理】
    
卓先生問:我是一家未上市櫃公司的老闆,最近想把公司交棒給兒子,
但不想直接把股票贈與兒子,免得被課贈與稅。如果我把手中持有的公
司股票以面額10元賣給兩個兒子,還會被課贈與稅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莊瑜敏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
否則一律「以贈與論」。

也就是說,卓先生將自己持有的股票賣給兩個兒子時,必須提出兒子的
確花錢買股票的證明文件,證明股票交易行為並未造假,才不會被國稅
局認定卓先生贈與公司股票給兩個兒子。

要注意的是,遺贈稅法也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差額部
分將會被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至於一般上市櫃公司股票價值的認定
,大多以當日收盤價為準;認定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股票價值,則以贈
與時公司資產淨值估算贈與價值。

舉例來說,卓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買賣當時的每股淨值35元,
卓先生以面額10元把股票賣給兒子,雖然兒子的確付了錢買股票,但每
股淨值35元與面額10元之間有25元的價差,這部分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
卓先生贈與兒子的財產,課徵贈與稅。

此外,民眾也要注意,未上市櫃公司是以公司淨值認定股票價值,但國
稅局仍會依財政部的解釋令,調整公司持有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土地價值。

若未上市櫃公司持有轉投資的上市櫃公司股票,在計算公司淨值時,必
須依持有的上市櫃公司股票收盤價調整帳面價值;至於公司持有的土地
帳面價值低於公告現值,則要調整為較高的公告現值。

【2011/08/2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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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宇炫(小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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