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本報訊】
    
新竹市林小姐問:兩年前父親贈與給我乙筆農地,
日前出售他人,是否要補繳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條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
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
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日起
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
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
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
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

【2011/08/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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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宇炫(小羅)

中信房屋.中壢.海華.捷運.SOGO.店面.農地.工業地.徵收地.農舍.專案經理人 小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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