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載明採分期方式付款者,即視同兼具銀錢
收據契約,須從高按0.4%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指出,買賣雙方約定以分期方式繳付房產買賣的款項時,賣方逐期在
契約書上蓋章註明收訖者,每次收款時,都要按收款金額0.4%貼用印花稅票。

不過,未明訂採分期方式付款者,僅屬一般房地產買賣契約,並持以向地政
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公定買賣契約書﹚,每件只須金額貼用0.1%印花稅
票。

財政部規定,同一契約書上具有兩種以上性質,如果稅率相同,僅須按一種
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則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

【2011/07/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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