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本報訊】
    
南投市王小姐問:接受父親贈與一塊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農地後,
於列管期間再轉贈與配偶或子女是否應補繳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贈送農地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各順
序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規定,得申請不計入贈
與總額課稅,惟該農地依法必須列管五年,應於列管期間內將受
贈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得移轉所有權。該分局表示,將該
土地移轉(包括贈與及出售)予他人,其已喪失所有權,對土地
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除移轉原因
符合上開款項後段但書規定死亡繼承移轉、徵收移轉或依法變更
為非農業用地外,即應予追繳應納稅賦。故受贈不計入贈與總額
之農地後,於列管期間內,又將該農地轉贈與配偶或子女,皆為
移轉所有權情事,依法應對該土地之原贈與人追繳贈與稅。

【2011/05/11 經濟日報】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中信房屋.中壢.海華.捷運.SOGO.店面.農地.工業地.徵收地.農舍.專案經理人 小羅 的頭像
羅宇炫(小羅)

中信房屋.中壢.海華.捷運.SOGO.店面.農地.工業地.徵收地.農舍.專案經理人 小羅

羅宇炫(小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