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4月01日蘋果日報

讀者黃先生問:
被繼承人死亡十五年,繼承人因不懂法令未在兩個月內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與
繼承人未同居共財;繼承人沒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這種情形,繼承人是否符
合二○○九年六月新修訂的《民法》繼承編?繼承人如何申請辦理限定繼承?

律師邢建緯答:
《民法》未修正前,逾期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現在繼承制度由「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但
並非修法前後都一律溯及適用。
適用新修訂《民法》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三條第一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
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
正後《民法》第一一四八、一一五三至一一六三條之規定(指可適用限定繼承)。」

依你說的被繼承人死亡十五年、逾期未辦拋棄繼承、未繼承遺產、未同居共財
等情形,可適用修正後《民法》的規定辦限定繼承。因此,繼承人對被繼承人
債務,以所繼承到的遺產為限,繼承多少遺產,清償多少債務。
辦理限定繼承須在三個月內填寫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會用公示催告程序公
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債權人陳報後再依法定順位清
償,書狀可到法院索取,或至司法院網站(www.judicial.gov.tw)的「書狀參
考範例」下載填寫。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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