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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6 09:54 am

屏東市江先生問:因父母親保險費用要保人皆為他,實際繳交保費者也是他,
惟父母親今年輪到其他兄弟姊妹申報撫養,保費可不可以列舉申報?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
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費,得申報列舉
扣除。其中直系親屬是指納稅義務人所申報受其扶養的直系親屬,至於納稅義
務人為不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所支付的保險費則不能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因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是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合併申報制度
,即夫妻、受扶養親屬所得均應合併申報,在計算所得時,設有免稅額、扣除
額等項目。是以,如對未受其扶養直系親屬所支付保險費,則不能列舉扣除。

【2011/05/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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