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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訊】
    
台南市林先生問:繼承免稅農地於列管期間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是否應補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
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
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分局說明,繼承人承受農地,其免稅要件,為遺產中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
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五年。如繼承人就繼承農地於列管期間,與他人農地交
換,雖交換前後農地面積及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結果,造成繼承人原繼承
農地已因移轉而無法繼續經營原列管農地農業生產,與免稅要件不合,依上開法
條規定,應追繳應納稅賦。

【2010/07/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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