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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訊】
    
臺南市鄭先生問:土地與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其租賃所得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
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
耗及費用;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就
是說土地與房屋一起出租者,均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不限土地與
房屋應為同一人所有。

另該分局說明,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如出租人未能提供
成本及費用者,亦得適用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

【2010/04/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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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宇炫(小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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