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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本報訊】
臺南市南區鄭先生問:承租房屋時,房東表示每月租金係實收金額
,扣繳稅款由承租人負擔,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給付個人居住者乙君租金,
約定乙君每月實收36,000元,則甲公司給付乙君租金時,應按給付
淨額36,000元換算為給付總額40,000元【36,000元÷(1-10%)】,
再以給付總額40,000元乘以扣繳率(10%)計算扣繳稅款4,000元(40,000元×10%),
並依規定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此類情況常常出現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契約約定,因此扣繳單
位給付所得時,如稅款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
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漏扣繳稅款而受罰。
【2011/06/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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