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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本】
    
新竹市余先生問: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隨著房市熱絡,房屋相關交易趨多元,預售屋
建造期間,個人買賣預售屋交易,為一種權利交易,係屬「房地產權登記權
利」買賣,該買賣如有差價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
所得,應於出售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情形,買賣雙方均應保存交易原始契約,以確實
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應依規定誠實報繳所得稅。如有以前年度買賣預售屋
獲利尚未申報者,仍請儘速辦理補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
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
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2011/05/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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