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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嘉義訊】
    
嘉義市李小姐問:那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
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別人也同意接受。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
雖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須課徵贈與稅: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3)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
(4)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時,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
   。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
   這些已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不在此限。

【2011/04/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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