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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臺南訊】
    
臺南市林先生問:父親往生後,由於遺產中沒有現金或銀行存款可以用來
繳納鉅額遺產稅,所以想要以遺產中的土地來抵繳遺產稅,但繼承人中有
一人因為遺產分配問題,拒絕配合辦理,以致無法出具全體繼承人簽章的
抵繳同意書,是否還能夠以遺產中的土地抵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納稅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須出具全體繼
承人簽章的抵繳同意書,其目的在使抵稅實物能順利辦妥繼承及移轉登記
為國有;若有部分繼承人因故拒絕配合辦理時,只要同意抵繳的繼承人符
合相關規定,國稅局仍可受理抵繳。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
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本案林先生父親的繼承人共五人,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均為
五分之一,所以同意抵繳的繼承人數須超過三人,其應繼分合計為五分之
三,才可受理抵繳,若同意抵繳繼承人數僅有兩人,則無法受理。

【2011/03/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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