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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屏東訊】2010/11/09

屏東縣高樹鄉王先生問:個人出售未過戶土地利益,應否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交
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不過,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在
買入土地後不久,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時,土地所有權人直接變更土地所有權
給第三者,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
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
用後的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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