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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新竹訊】

竹北曾小姐來電詢問:不動產如已設定有抵押權是否還可以提供繳稅擔保?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其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不動產
作為應納稅款之擔保,如經查明該不動產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
定易於變價,且無產權糾紛者,縱該不動產原已設定有抵押權,如其價值扣
除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金額後,餘額尚足敷應納稅款擔保者,應准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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