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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10日蘋果日報
讀者吳小姐詢問:
我透過房仲買房,在簽約當日便支付頭期款,並於合約中與賣方約定次月底辦妥所
有權移轉。想不到這間房子過幾天就被銀行假扣押,經過10個多月仍無法完成產權
移轉。由於當初有履約保證,建經公司已歸還我方頭期款,但手續費仍扣掉?
當初合約載明,賣方若有違約情事須支付買方雙倍定金,但屋主說假扣押不是他所
願,所以毋需負擔賠償,真是這樣嗎?且屋主不願承諾他的房子一旦解扣,我方仍
有優先承購權,並且未來售價也不見得是當時所議之價。
專家意見 無法提供產權須賠償
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表示:
在買賣契約裡,只要賣方沒有提供完整產權,就等於沒有完全履行義務,負有賠償
責任,因此此案例適用合約中「賣方須支付雙倍定金」的約定。假若賣方不願賠償
,即是違約,買方可提出訴訟。仲介公司若有故意或過失情事,譬如賣方財務狀況
不理想而可預期會受到假扣押,買方也可向仲介公司求償。
買方仍須付手續費
至於履約保證手續費的部分,由於履約保證制度具有保管價金性質,即使賣方違約
,買方的確仍須支付手續費。至於吳小姐問到的「優先承購權」,若買方已因賣方
違約而決定解除契約,雙方的買賣關係也就消滅,前1個承購人自然也就沒有優先
承購權了。吳小姐未來若仍想購買該房,價格也要重新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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