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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14日蘋果日報

法拍新手Angela問;有些法拍公告中,寫著拍賣底價為1000萬元的房子,債權人
設定金額卻高達1600萬元,假設我以1100萬元標得,那不足之 500萬元,是否要
我承擔呢?

寬頻房訊副總經理陳俊隆說,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3項規定,存於不動產上
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會因拍賣而消滅。例如,只要拍賣物件拍出,債權人
設定的1600萬元就會因拍賣而消滅,買方以1100萬元得標,不足部分得標人不須負
擔;拍定的金額只要償還經法院判定的債權憑證,剩下的不足部分是由債務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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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宇炫(小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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