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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重購自用住宅者,有兩種稅捐可以申請退稅,一是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財產交
易所得稅;一是出售自用住宅土地部分的土地增值稅。

「重購退稅」不論是所得稅或增值稅,都要符合基本條件,包括:均做自用住
宅使用、重購(新屋或新地)價格大於出售(舊屋或舊地)價格,一定的面積
限制與設籍要求,以及買、賣時間相距不超過兩年者,不足支應新購部分的價
款才可申請退還。

兩種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條件相去不遠,其中,可獲退還的土增稅是指原自宅
用地出售後,重購自宅用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所繳土增稅後的餘額;
所得稅則是指,出售自用住宅的財產交易所得已納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日
起二年內,重購價款超過原出售價款,即可在重購自用住宅完成移轉登記年度
,自應納綜所稅中扣抵或退還。

申請退還所得稅或土增稅時必須注意,退稅條件最大的不同在於:所得稅不要
求新購自宅與原出售舊宅需為同一所有權人,但土增稅要求新、舊自用住宅都
需是同一所有權人擁有,否則即無法退稅。

【2009/09/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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