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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新聞 |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住家用,請於當月15日前申請,可節稅! |
發布單位 | 稅捐處 |
詳細內容 | 房屋稅係按使用情形採差別稅率課徵,以本市為例,營業用 訂約承買房屋並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因故申請撤銷契稅申 報時,原則上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如屬1屋2賣情 形,對於不知情的買方已確定無法取得產權,可單獨申請撤 銷申報並退還已繳的契稅。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曾有屋主王小姐先後與林、李兩位 買主訂約出售同1棟房屋而形成1屋2賣,其中林先生已報繳 契稅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一方李先生經與屋主簽約 完納契稅後,即前往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才發現該屋已 非屋主王小姐所有,致無法完成登記手續取得建物所有權, 依規定李先生可單獨申請撤銷申報並退還契稅。 如有任何契稅疑義,歡迎民眾撥打5225161轉329-332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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