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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新聞 |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住家用,請於當月15日前申請,可節稅! |
發布單位 | 稅捐處 |
詳細內容 | 房屋稅係按使用情形採差別稅率課徵,以本市為例,營業用 稅率3%,住家用稅率1.2%,稅率差距甚大。 如果您擁有的房屋已變更為住家用,新竹市稅捐處教您 「小 動作大省錢」的節稅絕招,那就是儘快於當月15日前向該處 申請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表示邇來發現房屋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後,承租人有 停業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情形,卻未依法申請停、歇業或註 銷登記,而出租人又未向稅捐處申報改課,致房屋稅因仍按 營業用稅率課徵,而冤枉多繳稅款。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因房屋變更使用申請日期在當月份16日 以後者,當月份仍按原稅率課徵,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 當月份即按變更後稅率改課,為維護自身權益,該處再次呼 籲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請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課。 如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可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 0800-35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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