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吳孟庭/台北報導】
大選過後,市場喊多房市,許多人希望購買不動產保值,但消基會發現房貸有五大不
公平條款,提醒消費者在貸款前應謹慎檢視。
消基會抽查25家銀行業者的房貸契約,依照「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不得記載事項」進行契約檢視,並在網路上進行問卷調查共123份。網路問卷顯示,消
費者所貸款的成數在3至10成不等,大部分消費者貸款的成數在7至9成,佔78%,其中
2位消費者為全貸,佔2%;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表示,房貸壓力大,消費者檢視契約相
對重要。
1.拋棄契約審閱期限
消基會公布五大不公平條約第一項,25家銀行均「以條文要求消費者間接約定拋棄契
約審閱期限」。契約審閱期是讓消費者能夠將契約帶回家仔細檢閱,並據以發現不公
平條款,修改成為合理的契約條款。
程仁宏指出,業者雖然在契約中加入「消費者已經過五日之審閱期同時確認並了解」
,但消費者往往不知道五日審閱期對自身的重要性,因而即使在當天簽約,在業者軟
硬兼施下簽名蓋章,代表已經看了五天,實在不合理。
2.保人負完全清償責任
不公平第二項,23家銀行要求「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負完全清償責任」,程仁宏表示
,保人拆開來唸是「呆人」。當消費者進行有擔保品的借貸時,就應免於提供保證人
或連帶保證人。
3.磋商條款 再剝一層皮
第三項不公平合約是20家銀行在契約中訂定「提前清償違約金」之個別磋商(特約)
條款,程仁宏批,提前付清還要剝消費者一層皮。
消基會秘書長游開雄補充,個別磋商指的是業者與借貸者當場個別商討之後,寫下的
條款,應是空白格,但許多業者在契約名稱上寫「個別磋商」,內容卻是印好的條款
,要求消費者提前清償要付違約金,根本不合理。
4.更換擔保物 認證不認人
第四項是16家銀行在契約中明定「凡持有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証或借款人印鑑,要求返
還或更換擔保物,均視為借款人之代理人」,程仁宏批業者認證不認人,不重視消費
者權益。
5.有擔保品 還需提供本票
最後一項不公平條款,點名多家行庫,「華僑銀行」(併入花旗)與「慶豐銀行」要求
「約定借款人應提供借款額度總金額之本票」,「復華銀行」(更名元大銀)、「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銀」(併入中信銀)及「合作金庫」均附上「本票一
紙」。程仁宏表示,當消費者提供足額擔保品時,業者就不應再要求消費者提供足額
的本票。
程仁宏呼籲主管機關應重新查核並審視條款,重新研討修正。
【2008/03/25 聯合晚報】
- May 07 Thu 2009 00:28
[房貸] 房貸5大不公平條款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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