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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房貸戶注意了!如果你是自用住宅貸款戶,只要提供足額擔保品,銀行就
不能要求貸款人再提供「連帶保證人」。

另外,在其他消費性貸款,包括房屋修繕、購置耐久財(如汽車等),及
貸款金額100萬元以下消費性貸款及信用卡融資等,只要貸款者提供足額
擔保品,銀行也不能要求貸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金管會官員說,很多民眾可能都不知道,辦理房貸或消費性貸款如果已經
有擔保品,銀行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金管會指
示銀行公會檢討貸款契約,強化相關資訊的揭露。

金管會強調,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銀行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業者說,貸款人若是購置自用住宅,即使償債能力不佳,銀行最多也
只能要求貸款者提供「一般保證人」。

也就是說,如果你在向銀行辦理購置自用住宅貸款時,銀行要求你要提供
「連帶保證人」,身為貸款戶的你可以「提醒」銀行,並主張依銀行法第
12條之1規定,拒絕提供連帶保證人,僅提供「一般保證人」。

至於「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最大區別是:若貸款人無法償還貸
款時,銀行依法可優先處分「連帶保證人」名下財產;但「一般保證人」
則是銀行在處分貸款者財產後,若有不足,才可查扣或拍賣一般保證人的
財產。

此外,為落實並強化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建議銀行
,在處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時候,如有徵提擔保品者,必須在
貸款契據中區隔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的簽名欄位。同時,銀行必須在
連帶保證人簽名欄位下加註提醒文字:「本貸款如係屬銀行法第12條之1規
定的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貸款,且已提供足額擔保者,借款人無需再提
供連帶保證人…等文字。」

【2011/07/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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