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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當年度申報戶有房屋貸款利息的支出,則可列舉扣除房貸利息
,最高可扣除30萬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26)日指出,如民眾是在國外購屋的貸款利息
,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長鄭義和指出,購屋借款利息可以抵稅,目的是藉由減免有房貸壓力民眾的租稅
負擔、照顧中低收入戶購屋貸款負擔。

民眾在國外購屋,屬於個人投資,並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的扣抵。

申報列舉扣除額,須注意三個「國內」。

國稅局指出,購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以一般「國民」購置「國內」自用住宅,並向
「國內」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為前提。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
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一個申報戶每年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上限
30萬元,但以一屋為限,只要經由線上查詢即可扣除,不須再蒐集支付證明。

【2011/07/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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