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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交易資訊 可依此要求賠償解約
2010年09月11日蘋果日報

【吳苡辰╱台北報導】房仲業者隱瞞交易資訊的糾紛時有耳聞,最常見到如隱瞞
漏水、海砂屋與兇宅等,儘管仲介隱瞞實情在先,但消費者多僅能減少價金,不
一定能解約退錢,所以買屋前不僅要做足功課,簽約時更要將賣方與仲介的承諾
註明於合約內,才能避免買到瑕疵屋。

有備無患

不肖房仲業者為提高成交金額、賺取仲介服務報酬,刻意隱瞞房屋瑕疵、住宅周
邊的嫌惡設施,不知情的民眾因此買到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兇宅、違建、結
構傾斜等房屋,由於房仲刻意規避責任,即便發生糾紛,民眾通常只能減少屋價
,無法拿回購屋款。
判決多僅減價金

台北市消保官沈杏霖表示,雖然在部分情況下,房仲若隱瞞重大缺失,買方可主
張解約,但多數情況僅能減少價金,儘管仲介隱瞞交易資訊在先,但法院若認為
因隱瞞情事所減損的經濟價值並不嚴重,多判決「減少價金」。

何謂「重大交易資訊」?什麼情況下買方可主張「解約」?什麼情況下又僅能「
減少價金」?目前尚無絕對的判定標準,仍須依靠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指出,法院是否有判決「解約」可能,大致以「影響消
費者購買意願」、「嚴重影響該標的物經濟價值」為標準。

有些購屋人在裝潢時,甚或遷入後,因要更換管線、搬動家具,才發現房屋有壁
癌與漏水狀況,由於漏水難到達「危害居住安全」情況,因此解約可能性極低,
若仲介有故意隱瞞交易資訊,除有刑法詐欺罪可制裁外,買方也可依民法規定,
向仲介求償,與請求減少仲介服務費。

仲介應主動告知的交易資訊眾多,「不動產說明書」與「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
內所標記事項,為仲介主動告知義務的最小範圍。「兇宅」則因難以界定而易產
生爭議。白宗益說,兇宅定義未統一,目前普遍認為「主建物、附屬建物曾發生
自殺或他殺情事」。

定義應一併列入

如果社區中庭、地下室或停車場發生非自然死亡況狀時,仲介是否有義務主動告
知,各界尚有爭議,若因仲介隱瞞此類資訊,購入兇宅或海砂屋的買方,除非嚴
重減損該屋經濟價值,否則法院也不一定判決「解約」,僅能參照損害情況等減
少價金。

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吳光華建議:「所有的承諾與保證,都
應白紙黑字寫下。」且因兇宅認定不一、海砂屋標準也曾變更,契約除可註明「
購入屋為兇宅或海砂屋,買方可無條件解約」,也應將兇宅與海砂屋的定義一併
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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