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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本報訊】

臺南市高小姐問: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
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款項屬
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
資金為其子女購置不動產,而能提供子女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
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如欲主張子女置產的資金來源係歷年受贈取得,除應提供受
贈資金事實,並應就其受贈資金之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
與的免稅證明,仍有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2010/08/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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