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生前二年財產贈與配偶,小心贈與財產失去申請差額分配請求權降稅的機會。財
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不僅須列入被繼承人財產課徵
遺產稅,且不能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有效降低遺產稅負效果,不僅高所得者經
常用來做為節省遺產稅利器,稅捐機關統計,受理的遺產稅課稅案件中,每三件
就有一件會申請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生前二年贈與財產不得列入
請求權的扣除額,將會使被繼承人遺產稅負上升。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贈稅法規定屬擬制
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權扣除額時,因贈與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非屬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不能
列入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
財政部舉例,被繼承人甲在98年死亡時,遺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100萬元
,生存配偶乙在甲死亡時,持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總額2,900萬元。
甲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乙財產9,500萬元,依遺贈稅法規定,9,500萬元屬甲的擬
制遺產,應併計甲的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
由於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的贈與財產,不能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請求權的扣除額,甲贈與給乙的9,500萬元不能列為甲的剩餘財產,且因乙屬
無償取得,也不能算是乙的剩餘財產,核算甲的剩餘財產只有100萬元,乙則有2,900萬元。
也因為生存配偶乙的剩餘財產2,900萬元大於被繼承人甲的剩餘財產100萬元,其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零元。
新聞辭典》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雙方財產懸殊,因為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協議、判決離婚情形下,另一方可
向法院要求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保障權利與降低稅
負的目的。
但可行使的範圍,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與夫或妻的婚前
財產。
當財產較多的一方死亡或要求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即可運用「夫妻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夫過世時有9,000萬元財產,其中包括債務一筆1,000萬元、受贈一筆
1,000萬元;妻名下有2,000萬元財產,包括債務一筆500萬元。
妻可申請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算法為:夫財產7,000 萬元(9,000萬-1,000萬-1,000萬);
妻財產1,500萬元(2,000萬-500萬),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後,
妻可請求保有夫財產的 2,750萬元【(7,000萬-1,500萬元)/2】不必列入夫的遺產課稅。
【2010/08/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Aug 30 Mon 2010 13:05
生前兩年贈與配偶 降稅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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