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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訊】
永和市劉先生問:綜所稅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

出售自用住宅的財產交易所得部分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
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
成移轉登記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
財產交易損失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也適用。要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
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及產權登
記的時間相距在兩年內,並應檢附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納稅義務
人或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房屋於出售前一年內
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008/04/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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