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1 05:0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申請退稅,財政部規定,選擇「先買後賣」房地者,
必須在購買做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時,名下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才可
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優惠。
基於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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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自地自建房產 留心稅制
2016-01-11 05:00:3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施行後,出售自地自建房產要注意,適用新、舊制課稅方式要由
房、地各自的取得日決定,如屬新制合一課稅的利得,因持有期長短會使
稅負輕重不一,財政部規定,這類自地自建售屋利得的持有期間,可自土
地取得日起算,即土地持有愈久,新制合一稅率即會愈輕。
財政部表示,今年開始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房產利得課稅方式也進入
雙軌並行年代。民眾購買土地後再自建房屋並出售,因土地與房屋取得日
期不同,會出現房屋及土地分別適用新、舊制課稅的情形。
依據財政部規定,自地自建案件中,土地取得日期若是在去年12月31日以
前,自建房屋取得日(核發使用執照日)是在新制施行之後,從取得土地
到自建房屋出售合計持有年數超過二年,土地部分即須適用舊制,仍然免
課所得稅;房屋部分則要適用新制課稅。
如果土地取得日在去年底以前,但建屋後到出售時,土地持有年數未達二
年,包括土地及房屋均要按新制合一課稅。財政部表示,此時在計算合一
課稅的適用稅率時,應自取得土地所有權日到房產出售日的總持有年數,
決定其合一課稅的稅率。
例如,甲分別在2013年6月1日及2016年6月1日買入A、B兩塊土地,並在二
筆土地上自建房屋,2019年6月1日房屋同時興建完成,甲在2021年5月31日
將房地全出售。
甲出售的房地中,A土地的取得日(2013年6月1日)在去年12月31日以前,
出售時持有期間已超過二年,A地應適用舊制,不課土地交易所得稅;在
A地上自建的房屋,因是在2016年以後才興建完成,應按新制課稅,其適
用稅率是以土地取得日(2013年6月1日)到出售日(2021年5月31日)計
算共達八年,因此合一課徵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稅率為20%(超過二年但
未達十年)。
至於B地,因為是在今年以後才買進,B地上所建房屋亦是今年以後完成,
甲出售B地及B地上的房屋均應按新制課稅,適用稅率也是自取得B地時起
算共計五年,甲出售B房、地的合一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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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04:4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新營區某公司負責人江先生問: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實施後,
公司出售房屋應如何申報繳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
依新制規定,總機構在國內之公司申報方式係將房地交易課稅所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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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6日【林姍亭╱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稅即將在明年1月1日正式上路,財政部避免新稅制錯殺,新增
「非自願性買賣」的排除條款,但條款適用對象範圍小,不少非投機炒
作的民眾欲轉售物件,仍恐負擔重稅,對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建議,若
民眾對稅賦有疑慮,可申請「健診服務」,局處將依個案提供繳稅方案。
民眾陸先生向《蘋果》指出,2010年購買軍宅,但因該物件未過5年禁止
轉賣期,買賣雙方辦理不動產信託,先行支付貸款金額,由於軍宅配售
日期不同,影響產權登記時間,使得該物件在明年初才能過戶,這樣到
底是課新稅或舊稅?而又因該物件與前妻共同購買,因雙方已離婚,若要
轉賣是否可視「非自願性買賣」?
登記明年照新制
對此,地政士黃俊琮表示,該物件雖於2010年交易,但產權登記於明年,
依照新制,須課房地合一稅。而新稅制出售課稅,依照持有房地時間採
「差別稅率」,持有1年以內出售,交易所得課稅最高達45%,2年為35%,
10年則為20%,而自住滿6年即有400萬元免稅額,超過400萬的獲利以差
額課10%稅率。
房地合一稅排除條款
對於因雙方離婚而出售,轉賣是否可視「非自願性買賣」,黃俊琮則表示
,非自願性買賣明確的範疇為「調職、非自願離職及合建分售」,符合以
上條件,才能將出售淨所得課徵20%房地合一稅,其他均依照所得稅法規定
持有期間以及適用稅率來計算應繳納稅額。
對於不符合「非自願性買賣條件」卻有爭議性的個案,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副局長王玠琛回應,非自願性買賣無法一一針對個案作調整,但台北國稅
局規劃「不動產買賣稅務健診服務」,就特殊個案提供資訊,分析如何繳
稅才能降低稅額。
台北市民眾可於平日於8:30至17:30時段,至台北國稅局各分局、台北市稅
捐稽徵處各分處,辦理臨櫃或網路預約,現場人員將依照不同的稅務狀況,
給予繳稅詳細的繳稅辦法,其他縣市的民眾也可向各地的國稅局分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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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04:24:38 經濟日報 彰化訊
福興鄉陳先生問:房地合一出售自住房地有哪些優惠課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
一、減免稅優惠: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
   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六年內以適用一次為限。
(4)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售該房屋、
   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且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期間合併計算。
二、重購優惠:
(1)個人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得全額退稅或扣抵,至於大
   屋換小屋亦得按出售價格比例退稅或扣抵。
(2)於重購後五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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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05:24:41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新制明(2016)年1月起實施,夫妻售屋利得採個別計算原則,
損失則從嚴扣除。夫、妻各按新制課稅的房產,交易損失不可與配偶名
下的售屋利得互抵;同一人的售屋損失最長只能保留三年,超過三年時
,抵稅權將自動歸零。
此舉將使夫妻同時出售各自名下房產時,無法藉由損失互抵功能調節全
戶售屋所得,售屋總稅負不會因配偶一方有損失獲得下降。
財政部指出,明年啟動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後,個人的房屋及土地
交易的課稅所得、應納稅額均採個別獨立計算原則,配合此一原則,同
一人名下的房產虧損,亦需個別保留抵稅權利,無法與同戶申報者名下
的售屋利得互抵,且每人損失抵稅權利自交易日算起,最多只能保留三
年。
舉例來說,甲在2016年1月買進A房地,取得成本1,300萬元,2017年以
1,400萬元出售,甲適用新制合一課稅,其支付包括改良、移轉等費用
為150萬元,A房地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0,甲出售A房產出現損失50萬元
(1,400萬元-1,300萬元-150萬元)。
甲名下還有一筆B房產,2018年時,甲將之出售並獲利250萬元,B房地
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由於甲出售B房產的日期在A房產交易日
以後的三年內,因此在計算B房產的課稅所得時,甲原出售A房產保留的
50萬元抵稅權,可以用來扣除B房產獲利250萬元,再扣除B房產土地漲
價總數額100萬元後,甲2018年出售B房產應申報的課稅所得是100萬元。
假設甲的配偶乙名下也有一棟房產C,乙亦在2016年時將之出售,獲利
250萬元,C房產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設為100萬元。
因甲、乙兩人同時在2016年出售各自名下的房產,且均適用新制合一課
稅,當年甲雖有A房產交易損失50萬元,在房產利得與損失個別採計原則
之下,乙不能將配偶甲的房產利得用來扣除其出售C房產的獲利。
因此乙應申報的售屋課稅所得是150萬元
(即250萬元減掉C房產的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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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7 04:49:3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明(2016)年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實施後,買賣既成道路、私人停車場等
公共設施用地,將納入新制課徵所得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則維持免徵。
財政部說,公共設施保留地、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用地等,其持有期間
與買賣後產生的收益,課徵規定並不相同。其中,被政府劃定為公共設
施保留地者,在徵收及徵收前移轉,或因徵收取得的補償金,均不課徵
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公設保留地在徵收前的移轉行為,目前也未納入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課稅範圍。
不過,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用地若出現買賣等移轉情形,依法目前可免
徵所得稅,但卻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如以贈與方式移轉,也要課徵贈
與稅,並無任何減免優惠。明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後,買賣或
贈與既成道路、公共設施用地,要改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不過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舊享有免稅。
財政部指出,取得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用地時點在2014年1月1日以前者
,明年後出售,維持按房地分開課稅的舊制,即土地部分繳納增值稅,
免徵所得稅;取得時點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出售時持有未滿二年,或
取得日在2016年1月1日以後並出售者,一律都按新制將房地的利得合併
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公共設施用地一般包括有停車場、公園、體育場所、學校及
道路等,經政府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後由私人持有者,仍可自由買賣或
移轉,若因此產生收益,因屬有對價或自願移轉形式,自然亦應納入課
稅。
至於持有期間的稅負,財政部也提醒,公共設施保留地、既成道路與公
共設施用地三者的課稅規定亦不相同。其中屬於免課地價稅者包括有無
償供公眾通行的既成道路,但不包括屬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部分;未作
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目前也免徵地價稅
。至於公共設施用地如屬道路,不課徵地價稅,但若是停車場,則要課
徵1%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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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0 03:59:36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首宗課稅解釋出爐,大幅打破新、舊制課稅籓籬,今(2015)年年底
前購入的房產,日後變成遺產並由繼承人在明(2016)年新制上路後出售,只
要合乎自用住宅的條件,繼承人出售時,即可擁有在新制與舊制之間擇一適用
的課稅選擇權。
財政部這項放寬解釋,有助於消除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民眾可能面臨的
重稅負擔。
不過,售屋者擁有新、舊制課稅選擇權的範圍,只限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產,
且必須是被繼承人在今年以前買進的不動產為限;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或非自
用住宅房屋,並無自行決定課稅方式的權限。
財政部為保障現行自有房產者權益,決定大幅放寬因繼承取得房產出售獲利的
課稅規定。依據財政部所訂原則,被繼承人取得的房產日期落在今年12月31日
以前者,若為自用住宅者,不論繼承人何時出售,均可自行在「舊制分離」或
「新制合一」的課稅方式中,選擇稅負最輕者申報繳稅。
舉例來說,甲在今年2月1日取得A房產做自用住宅使用,甲不幸在7月1日因病死
亡,由其子乙繼承A房產且繼續做自用住宅使用,A房產即合乎財政部所訂從寬規
定,明年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乙若決定出A房產,符合辦妥戶籍登記、做
自用住宅使用連續滿六年等自住房產規定,即可以在新制或舊制中擇一有利方式
來繳稅。
財政部表示,在未賦予出售繼承房產課稅選擇權之前,乙取得的A房產須以繼承
發生日(今年的7月)做為房產取得日,若持有未滿二年出售,強制按新制課稅
;若持有滿二年出售,則一律適用舊制。不論新、舊制何者對乙有利,乙均無自
行選擇課稅方式的權利。
換言之,在財政部頒布最新從寬規定後,凡是年底前購入的房產,日後若經由
繼承由繼承人取得後,出售時即可自行決定房產利得的繳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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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02:46:54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課稅制明(2016)年上路,財政部指出,新制施行時,舊制
亦會同時存在,新、舊制將並行課稅,售屋民眾必須注意房產利得的
申報時點,以免因延誤申報遭受處罰。
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
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這項原則通行於新、舊制。不過,新制
(房地合一課稅)採分離課稅,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次日起算
30天內,就需向國稅局辦理房產利得稅申報並繳稅。
相較於舊制(房地分開課稅),屬於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同樣是以
房產移轉登記完成日為所得發生年度,但因舊制的房產利得非採分離
課稅,而是與其他綜合所得如薪資、利息或股利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因此利得申報時點較新制為晚,適用舊制者,利得是在發生年度的
次年5月辦理報稅。
舉例來說,甲在今(2015)年7月6日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出售2010
年取得的A自用住宅,但雙方直到明(2016)年1月9日才完成所有權
移轉登記。由於甲出售的A房產,取得日在房地合一制施行前,且持
有期已逾二年,這筆財產交易所得應適用舊制(房、地分開)課稅,
房屋部分的利得按產權移轉登記日時點,應歸屬在105年度,甲在後
(2017)年5月才需辦理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房地合一制施行後,財政部強調,目前房地分開課稅的舊制並未消滅,
凡是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產,或是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
房產,但出售時持有已逾二年者,都是舊制房地分開課稅的適用對象
,其房產利得均採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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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0 03:52:57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
明(201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稅制施行後,出售自用住宅的獲利,
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即使獲利超過400萬元時,課徵稅率亦只有
單一稅率10%。
對持有自用住宅者而言,房地合一制施行後,不僅享有特殊的「免稅
額」優惠,適用稅率亦最低,售屋稅負遠較一般房產最低15%、最高
45%為輕。
不過並非所有自用住宅,未來都要按照新制合一課稅。明年房地利得
合一課稅時,自用住宅的售屋利得究竟是按新制或舊制課稅,應是出
售自用住宅者在售出房產時,需要優先正確判別的事項,如此才能正
確辦理申報。
強制按新制繳納售屋利得稅的「自用住宅」,有取得時點的限制,即
只有明年1月1日以後購入,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產;以及2014年1月2日
以後取得,且持有未滿二年出售的自住房產。
不在這兩個時點內取得(或出售)的不動產,房產用途即使是自用住宅
,按規定,售屋利得需按舊制課徵,維持現狀不必合一課稅,即土地部
分只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房屋利得則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
換言之,只有適用合一課稅新制的自用住宅,在計算房產利得稅
(房屋及土地)時,才有400萬元免稅額可運用,分離稅率為10%
(免於合併申報);反之,按舊制分開計稅的房產利得,並無免稅額
優惠,房屋部分的利得,需與其他綜合所得合併申報,稅率為5%到45%
不等。
其次,適用合一課稅新制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四項要件,且缺
一不可。否則,即會被歸為「非自用住宅」,同樣無法享有新制賦予
自用住宅各項租稅減免待遇。四大要件包括: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設有戶籍。
二、持有自用住宅期間須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
三、持有期間不能出租或供做營業使用。
四、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六年內只能享有一次自用住宅利得的相關課稅優惠。
同時符合四項要件者即屬「自用住宅」,合一課稅新制施行後出售,
不論房價高低,扣除取得成本、費用與400萬元免稅額之後,若還有獲
利,需在所售房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30天內,按10%的稅率繳納房
地合一利得所得稅。
由於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採分離課徵,因此這筆售屋利得不必再與其他
綜合所得合併,在次年5月的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
舉例來說,甲在2016年1月1日以1,000萬元買進A房產做自用住宅使用
,並在2026年1月2日以2,000萬元出售。甲持有A房產期間符合新制對
自用住宅的各項要件,假設甲的售屋獲利1,000萬元,減除400萬元免
稅額與200萬元相關費用後,剩餘400萬元即要按10%稅率,繳納40萬元
的售屋所得稅。(基礎篇四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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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3 04:40:03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交換停車位,稅負大不同。財政部表示,同一區分所有建物以
共同使用型態登記的停車位,住戶因需要互換停車位,只要權
利持分並無增減,可以免徵契稅;但若是以小車位交換大車位
,即屬財產增加,會被視為是買賣或贈與行為,按契價的6%課
徵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需由買方、
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
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指出,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原則上民眾購買停車
位,買方也要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繳納契稅。根據現行契稅條
例,契稅稅率最低2%、最高6%。
不過,因為都會地區多屬大樓型態的建築物,這類公寓、大廈
式住宅,法律上稱之為「區分所有建物」,其停車位多數都是
以共有方式持有。財政部指出,區分所有建物如是以共同使用
的型態登記停車位,為便利住戶區分及管理,停車位予以編號
並登記後,住戶因需要而互換車位的位置時,財政部規定,互
換停車位的結果,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即可視為是單
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
可以免申報繳納契稅。
但是財政部說,如其交換方式是以小車位換大車位,交換行為
會產生財產增加的情形,視同所有權已經移轉,交換人應該就
增加的權利部分,繳納6%稅率的買賣契稅或贈與契稅。
財政部同時規定,互換停車位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的範圍,僅
限雙方互換的停車位,位處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
,如果分屬於兩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這類交換
停車位的行為,就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而已,車位互換
行為已涉及交換所有權,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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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7 04:47:3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三重區丁小姐問:贈與稅是否有申報期限?可否申請延期?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
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
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贈與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
(即贈與行為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
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
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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