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31 00:40:3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全國地方稅務局將自明(1)日起,針對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的自用住宅用地,展開全面清查。財政部指出,重購土地在五年列管期間
內,如有移轉他人、贈與配偶、出租、遷出戶籍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形,
均會遭追補原已退還的土增稅。
財政部提醒,重購退稅的政策目的是為協助民眾減輕購屋負擔,申請時符
合退稅資格並拿回退稅款的納稅人,須注意重購退稅有五年列管限制,以
免期間出現退稅條件不符情況,遭到補稅。
依據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
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都可以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
,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稅
款,此一措施即稱為「重購退稅」,目的在於減輕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用
地的負擔。
不過,為了避免退稅優惠遭到濫用,財政部表示,全國稅捐機關對於這類
案件在核准退稅後,均需立冊列管五年,重購土地自買入五年之內,必須
符合三項要件,才可以持續保有其退稅優惠資格,不會被追繳退稅。
三項要件包括:
一、重購後五年內均需作自用住宅使用。
二、五年間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
三、不能改變用途或移轉。
財政部指出,已獲准取得重購退稅的退稅款者,經稅捐機關定期清查發現,
在列管的五年期間內,出現移轉(如買賣)、贈與給配偶或其他人,或者出
租等改變自用住宅使用用途,甚至遷移戶籍以致不符合自用住宅設籍要件等
情形時,稅捐機關即會對納稅人追補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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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04:38:03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自用住宅用地因為繼承以致所有權發生移轉時,繼承人需重新申請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否則將被按較高的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提醒,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
如果因為繼承出現移轉所有權情形時,繼承後的土地若仍做自用住
宅用地使用,土地新所有權人應在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前40日,也
就是9月22日前重新提出優惠稅率申請。
由於稅捐機關實務上經常發現,有繼承人誤以為只要土地用途未變
更,即可以繼續沿用先前核准被繼承人的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等
接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已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喪失當年度享
受特別稅率權利。
財政部指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變更所有
權人後,縱使其作自住使用的用途雖無變更,仍無法按自用住宅用
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有權人必須要在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
新申請,才能在當年度享有按0.2%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優惠。
一旦過了申請期限才提出申請,優惠稅率即會延至次年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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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 02:40:53 經濟日報 新北市訊
烏來區萬先生問:房屋稅是否可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費用?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
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
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
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出售房屋支付之移轉費用(如
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得轉列為出售房屋之費用減除,至於
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
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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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5 04:00:55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不動產被拍賣過戶後,如有欠房屋稅和地價稅
的情形,原所有權人有繳納欠稅的義務。
一般而言,民眾訂立土地或房屋買賣契約、辦理產權移轉時,須經稅務機關
查無欠稅後,才可以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然而,經過法院拍賣程
序而移轉產權的房屋或土地,不必繳清房屋和地價稅款,即可辦理過戶手續
,時常導致原所有權人誤解稅款已處理完畢。
事實上,土地在法院拍賣時,先前所欠繳的房屋和地價稅款,仍屬原所有權
人的欠稅,原所有權人應負繳納的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稅務局補充說明,執行標的物所課徵的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和房屋稅,屬於
優先債權,是可以先於一般債權獲得清償的債權,意即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
扣繳。如果納稅義務人欠繳使用牌照稅,或是非執行標的物的房屋稅和地價
稅,則是屬於次優債權,必須依照債權受償的先後順序依序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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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4 03:53:2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企業出售借名登記土地,沒有免稅優惠。財部指出,此種行為屬於債權交易,
與出售取得所有權土地的情形不同,無免徵營業稅與所得稅的待遇。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出售已取得所有權的土地,依法獲利可免納所得稅,應在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載明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
土地增益(損失)」;同時,銷售時應開立「免稅」銷項發票。
不過,企業買進土地如果是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性質即非出售土地
所有權,而是債權買賣行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按出售價格開立「應稅」統
一發票,並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
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近期查獲二宗案例,甲、乙兩家公司因早期法令限制,將購買的農
業用地登記於他人或公司員工名下,並在公司帳列為「其他土地」,近年因土
地價格飆漲,兩家公司分別將農地整筆或整併後分割出售,且誤以為其交易屬
出售土地,可以免徵營業稅,因此在銷售時開立「免稅」銷項發票,合計兩公
司合計補徵營所稅2,550萬餘元,並罰鍰580萬餘元。
財政部指出,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營業人出資購買土地
,如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等同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僅對名義登記人
有返還土地登記的請求權,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因此,當企業銷售這類土
地所取得經濟上的利益,屬銷售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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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00:22:24 經濟日報 記者 陳美珍
「自用住宅」可以算是未來房地合一課稅制下最受禮遇的課稅房屋,
不僅可獨享400萬元的免稅額,超過免稅額部分的獲利,即使必須按
10%稅率課稅,若是售屋目的為換屋時,還可以再透過優厚的重購退
稅機制,將售屋利得稅負一舉化為烏有。
舊制之下,重購退稅機制原本即已存在,但是合一課稅新制施行時,
重購退稅的範圍將較舊制更為擴大。新制不再要求舊屋換新屋時,只
能價格愈換愈貴,或面積愈換愈大,而是符合「自用住宅」以及
「二年內重購」的要件,就可以申請退還或扣抵所需繳納的所得稅。
先以「二年內重購」為例,換屋者不管是先買新屋、再賣舊屋,或是
先賣舊屋、再買新屋,買與賣相距的時間都在二年以內完成,就達到
基本退稅要件。
再來則是「自用住宅」的定義,與舊制不同的是,合一課稅新制對於
自用住宅的要求,分別由設籍、持有、用途與年限設有四大門檻,即
:夫或妻及未成年子女需完成設籍,持有並做自用住宅使用的年限要
連續滿六年,六年期間不能營業也不能出租。
必須強調的是,準備出售的舊屋或購入的新屋,都要符合新制對
「自用住宅」的要求,才算具備新制重購退稅的申請資格。
新制重購退稅所以較舊制的退稅獎勵優厚,主要就在不論是要大換小
、或是小換大,豪宅換平房、或平房換豪宅,其因出售自用住宅所繳
納的所得稅,都可以申請全數或按比例退稅。簡單來說,如果是低價
屋換高價屋,出售低價屋所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全數退稅;反之,若
是想要換購較為低價的房屋,同時出售高價舊屋時,也可以按照重購
(新屋)價格占出售(舊屋)價格的比率,申請退稅。
舉例來說,甲在2016年1月1日以2,000萬元買進A房產,在2025年時決
定出售,並在同年以1,000萬元換屋買進一戶較小的B房產,假設A房產
出售時的房地合一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各項費用與自用住宅免稅額
,及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還要繳納40萬元所得稅。
甲符合「二年內換屋」以及「出售自用住宅」的二大要件,出售A房產
所繳納的40萬元,即已取得申請退稅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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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3 04:40:03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交換停車位,稅負大不同。財政部表示,同一區分所有建物以
共同使用型態登記的停車位,住戶因需要互換停車位,只要權
利持分並無增減,可以免徵契稅;但若是以小車位交換大車位
,即屬財產增加,會被視為是買賣或贈與行為,按契價的6%課
徵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需由買方、
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
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指出,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原則上民眾購買停車
位,買方也要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繳納契稅。根據現行契稅條
例,契稅稅率最低2%、最高6%。
不過,因為都會地區多屬大樓型態的建築物,這類公寓、大廈
式住宅,法律上稱之為「區分所有建物」,其停車位多數都是
以共有方式持有。財政部指出,區分所有建物如是以共同使用
的型態登記停車位,為便利住戶區分及管理,停車位予以編號
並登記後,住戶因需要而互換車位的位置時,財政部規定,互
換停車位的結果,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即可視為是單
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
可以免申報繳納契稅。
但是財政部說,如其交換方式是以小車位換大車位,交換行為
會產生財產增加的情形,視同所有權已經移轉,交換人應該就
增加的權利部分,繳納6%稅率的買賣契稅或贈與契稅。
財政部同時規定,互換停車位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的範圍,僅
限雙方互換的停車位,位處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
,如果分屬於兩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這類交換
停車位的行為,就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而已,車位互換
行為已涉及交換所有權,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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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28日【倪浩倫╱台北報導】
小換大、舊換新、遠換近,這是不少換屋族的願望、也是許多業者的售屋口號。為了避免
有自住需求的換屋族,出售房屋時,因土地部分須繳交土地增值稅(土增稅),影響換屋
意願,政府推出「重購退稅」方案,只要符合條件,就能拿回全額土地增值稅。
房屋包含土地和建物,當民眾有換屋需求,卻礙於口袋不夠深,勢必要賣掉舊有房子,當
換屋資金。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說,賣屋要繳的土增稅,金額往往不低
,民眾買賣前務必了解,自己是否符合「重購退稅」的標準,可替自己省下一大筆土增稅。
需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是「重購退稅」的首要條件,就是買進和賣出的房屋,皆
要符合自用住宅。「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林以德補充,房屋買賣,土地價值
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想知道自己土地公告現值,可到地政機關,調閱登記簿謄本
,用公告現值乘上該房屋的土地持分,即可算出數字。」
售屋前1年不得出租
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以「先賣後買」為例,若售出的房屋,土地持分部分(土地公告現值)
為1000萬元,扣除200萬元土增稅,剩下800萬元,「2年內,買進的房產裡,土地持分超過
(土地公告現值)800萬元,就能申請退回土增稅。」買900萬元,則可退100萬元,買1000萬元
,就能全額領回200萬元。若是先買後賣,同樣適用。
要注意的是,買進、賣出的房屋,所有權人要同1人,且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及營業使用。
那要去哪裡申請退稅呢?林以德說,若符合相關規定,可在重購(先賣後買)
或出售(先買後賣)後,向原出售房屋的主管稽徵單位,申報退稅。
重購後5年不可空戶
千萬不要以為退了稅,錢就穩當的躺在口袋了。為了避免「暫時自住」的投機客,法令有
規定,重購房屋後,5年內不能移轉(賣),也不得出租、營業和變成空戶,否則退回的土
增稅會遭追回。林以德提醒,對於自住客來說,很容易無心違反「空戶」規定遭討稅,
「例如原只有自己設籍,當有需要遷出時,務必先將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遷入,自己再遷出。」
林以德說,若自己先遷出,家人戶籍再遷入,就會被視為空戶追稅。
游璇樺說,相較於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每人一生僅能使用1次,「重購退稅」無次數限制
,只要符合規定,皆能申請退稅。另為了避免民眾不知道「重購退稅」,民眾有10年的請
求權(以後面買賣時間為起算點)。
【重購退稅規定】
項目╱內容
名稱: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土地增值稅)
目的:避免有換屋需求的民眾,因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不夠錢買新房子
符合條件:
原有房屋
◎簽約交易前1年內
◎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戶籍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
新購房屋
◎原出售及新購房產的所有權人為同1人
◎新購房產,須辦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登記
◎買入5年內皆須為自用住宅,不得出租、營業、移轉及遷出戶籍
◎都市土地最大為90.75坪、非都市土地最大為211.75坪
退稅期限:無論先買或是先賣,買賣時間須在2年內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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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5 03:02:1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換屋申請退稅,房、地售價要分開才有利。財政部表示,重購自用住宅可以
申請退還土地及增值稅,但需各別比較房、地價格,只有新購房、地的各別
價格,高於出售房、地時,納稅人才享有退稅優惠。
以出售自用住宅屬於「房屋」部分的售屋所得稅實際案例為例,甲在101年度
綜合所得稅申請增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但提示的出售及重購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均未載明土地及房屋各別價格。
國稅局為確認甲重購的自用住宅,是否符合換屋退稅的要件,改以
房地比(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重行計算其房屋及土地的各別價值,再就已出售的舊屋房地價格進行比較。
以甲為例,國稅局按房地比計算的出售房屋價格為200萬元,較新購房屋價格
98萬餘元為高,判定甲不符合「以小換大、賣低買高」的退稅資格,無法退
還或扣抵其已納售屋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台灣目前是採房、地分開課稅,並非房地合一課稅,因此,重
購退稅的資格,也是以房、地分開的價格為準,不是合併後的房產總價。當
買賣合約書是以總價額簽訂出售房地,且未劃分房屋及土地的各別價格時,
應依房地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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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2 08:25:1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去年賣屋,今年5月報繳售屋利得,稅負將全面上升。財政部核定售屋課稅標準
,除調降豪宅強制實價課稅適用門檻外,全台縣市計算售屋所得的推計率多數
均上調,其中桃園市桃園區等調漲5個百分點最大。
財政部昨(1)日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豪宅強
制實價課稅門檻全面下降,雙北以外縣市,原本房地合併售價由超過5,000萬元
需按實價課稅,今年調降為售價逾4,000萬元,屬於房屋部分的交易利得即需實
價課稅。
雙北部分的豪宅實價課稅適用門檻,也由原本8,000萬元首度分拆。台北市降為
按房地合併售價7,000萬元為準,新北市則為6,000萬元。
財政部指出,出售符合豪宅條件的售屋者,即使未舉證成本,也需以房地出售
實際總價乘上房地比,即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計
算屬於房屋的售價,再依15%的推計率計算售屋利得,並按5%至40%的所得稅率
,繳納售屋所得稅。例如,出售台北市總價1億元的豪宅,因無買進成本,假設
按其銷售總價得出的房地比為房屋30%、土地70%,其中屬於房屋的售價即是
3,000萬元(1億元乘上30%),再以3,000萬元乘上15%的所得推計率,售屋利得
即是450萬元,按40%稅率計算,應繳納利得稅為180萬元。
除豪宅外,出售房屋卻無法舉證買進及賣出價格者,則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
定比率,推計售屋所得課稅。依財政部核定的課稅所得額推計率,除台北市維
持高級住宅按48%、一般住宅42%標準不變外,各縣市均局部調高房價持續上揚
地區的售屋利得課稅率,以桃園市部分地區漲幅最大。
財政部指出,桃園市的桃園、中壢、八德及蘆竹等區,售屋利得要按房屋評定
現值的25%推計所得,較102年度調漲5個百分點。
課稅所得額推計率變動較大的地區則是台中市,部分地區推計率最多調增3個
百分點,並以西屯、北屯、中區、豐原、后里、潭子及大雅調增幅度最大,其
他地區約僅微調1個百分點,或未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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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6 05:57:50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換屋族注意囉,在同一年度,若持有舊屋及新屋時,夫妻名下都只有一屋,且都
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報稅時可將舊屋及新屋的購屋借款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
舉扣除額,不受一屋的限制。
北區國稅局強調,因換屋而使一個家庭同一年度同時持有二戶自用住宅,雖然購
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不受一屋限制,但抵稅月份不能重疊,上限仍為30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的房屋,辦
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取具房貸利息單據,在報稅
時申報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及每年扣除額30萬元為限。
國稅局舉例,因為要換屋,先生在2月售屋,償還了房貸並支付利息5萬元。同年
5月時,再以太太的名義購買了自用住宅,並申辦房貸及支付利息15萬元。
國稅局官員說,雖然2筆利息是繳納2間不同房子的房貸,但因支付利息所屬的期
間並不相同,等於同一時間僅一處房屋有列報購屋借款利息,並不違反購屋借款
利息扣除以一屋為限的規定,因此這家人當年報稅時,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
利息20萬元(在上限30萬元額度內)。
國稅局提醒,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時,若全戶同時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者,應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後,餘額才能列報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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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4日附賣方切結書自保 仲介有調查義務
【鄭婷方╱台北報導】
農地買賣眉角多,重劃後農地出售必須注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有購地意願。
若無,專家提醒,應附出賣人之切結書,或在申請書載明「優先購買權人確
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自保並防爭
議。
讀者曾先生來信詢問,家中有塊重劃後的農地,委託仲介賣出,但農地左右
兩側的農地所有人,突然以存證信函告知其有優先購買權,有意購地。他不
得已只好賣給其中較原買主更高一點價格的優先權人,不過,原買方主張,
契約未註明如有優先權人購買時,應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返還簽約金,且售價
非原來的價格,目前為給付不能,將提告違約並要求懲罰性求償。
承租者有權優先購買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台灣房屋法務游璿樺解釋,簡單而言,毗連耕地的現耕所有權人,指與欲出
售之土地的四周邊界相連,目前仍有自行耕作事實地土地所有權人。
若曾先生堅持賣給原簽約的買方,游璿樺表示,買賣契約仍具效力,該毗連
耕地的現耕所有權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與買方無關。但須舉證
損害賠償事實。另一方面,若曾先生決定賣給優先權人,原買方可依《民法》
第226條,向曾先生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賠償可達已付價金1倍
實務上,地政士全聯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補充,若曾先生決定賣給優先權人
,可視土地是否已過戶處理,若未過戶,買方最高可主張曾先生賠償已支付
的購買土地價金的1倍金額;若曾先生已過戶給買方,則一般會委由代書談和
解。
由於曾先生表示,因對法律不熟悉,簽約買賣時都是仲介與代書處理,合約
中提及是否有優先權,仲介皆說勾否,糾紛發生後,仲介與代書都避不見面
,但土地登記謄本上確實有註明為農地重劃區,疑惑此狀況下,若將土地賣
給價高的優先權人是否構成違約,可否向仲介代書求償?
處理買賣合約時,仲介有居間調查的義務,代書也須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游璿樺表示,若曾先生將土地賣給優先權人,使得買方求償,他可依《民法》
第 567 條、《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向仲介請求損害賠償;再依《民法》
第 544 條向代書請求損害賠償,不過,求償結果如何仍須視法院判定。
【重劃後農地優先購買權簽約撇步】
買賣前: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是
農地重劃的優先購買權人,但所謂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必須有耕作的事實
◎賣方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在其放棄優先購買權後,才可出賣不動產給第3人
買賣中:賣方要出賣,要出具優先購買所有權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的證明,例
如賣方的切結書或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如有不實,賣方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重劃後農地買賣未告知優先購買權人糾紛處理】
過戶前:若賣方決定賣給優先購買權人,買方最高可主張賣方賠償已支付的購買
土地價金的1倍金額
過戶後:
◎若賣方決定賣給優先購買權人,實務上,會委由代書談和解
◎若賣方決定賣給第3方買方,基於「物權效力優先」原則買賣生效,但
優先購買權人可依《經濟條例》第26條求償,但必須舉證損失內容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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