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16日蘋果日報
新竹讀者王小姐問:
我透過房屋仲介購買一間房屋,交屋後發現是凶宅,仲介推說不知道,我
就告前屋主,仲介都置身事外,只說等我們告成功後,才退我服務費。難
道仲介對我都沒有責任嗎?我能向仲介提告索賠嗎?
律師沈崇廉答:
「凶宅」是指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的房屋,足以減損房屋的交易價值,是
一種瑕疵;至於因意外死亡者,法院一般認為並非「凶宅」。若凶宅交易
時,只要買方不知情,賣方都負有《民法》第三五四條瑕疵擔保的責任,
買方在得知後可依《民法》第三五九條規定,選擇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至於仲介的責任,房屋為凶宅一般會記載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但
是「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大多來自賣方告知或仲介查訪鄰居的結果,如果
賣方惡意隱匿,或自殺、兇殺的年代久遠,查訪鄰居也難得知,法院通常
會認定仲介已盡查證義務,不用負賠償責任。
惡意隱匿依法賠償
但如果房仲業者為拉高成交機會或成交價,而與賣方共同隱匿凶宅,則房
仲業者就要依《民法》第五四四條規定,賠償買方。
假設,房仲業者對凶宅查證已盡力,沒有過失,則買方只能依《民法》第
三五九條規定,選擇解除房屋買賣契約或減少價金(即要求賣方退一部分
的錢)。
在解除契約確定後(由法院判決或當事人談妥),因買賣契約已不存在,
房仲業者就要退仲介費;如果是減少價金,則房仲業者應依減少比例退還
仲介費。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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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6 Wed 2010 11:10
買到凶宅 可解約退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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