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戶買賣房屋 仍須報綜所稅
預售屋興建期轉手 也要課 土地買賣則免
2010年01月30日蘋果日報
【林承志╱台北報導】低利率時代,不少民眾將定存解約轉而投資房地產,但南
區國稅局發現,不少民眾從事土地投資買賣時,為了節省過戶所須繳納的規費、印
花稅或代書費,刻意不將土地過戶,等找到下一任買主再轉手。此做法雖然可節省
部分開支,但對稅捐機關來說,土地交易有所得,就須直接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
得稅申報。
權衡輕重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根據《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所得
,目前享有免稅。因此,若是按照正常程序,投資人只要先將土地過戶到自己名下
,未來轉手獲益即享有免稅優惠。
不過,一旦投資人不辦理過戶,便直接尋找下一任買主時,投資人所出售者並非土
地,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此類收入對稅捐機關來說,即屬於其他所得,必須
併入個人所得稅徵收。
「預售先過戶再賣」
上述土地交易狀況也適用於預售屋與成屋的交易,不同的是,不動產交易無免稅規
定,房屋交易較單純,土地交易多了「契稅」這項支出。因此,就算房屋交易所得
不能免稅,也有部分投資人甘願冒著補稅處罰的風險,採取不過戶直接轉手的交易
方式,尤以預售屋買賣案件中最常見。
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指出,預售屋因仍在興建當中,不能過戶,
買賣時,通常是賣方將某建物的請求權轉讓給買方,而與建商進行換約的動作。
在此過程中,賣方僅須負擔換約費用即可從中獲利,且因無過戶問題,部分投資人
認為,稅捐機關無從得知此筆交易所得,因此多未誠實申報。但林以德表示,實際
處理的案件中,即有投資人因買賣對象為公司戶而被稅捐機關查獲。
買賣預售屋獲利案件中,最著名的例子即為前中鋼董事長林文淵,代吳淑珍買賣元
大「一品苑」案,當時國稅局就已算出林文淵因未將交易所得給吳淑珍,事後補稅
與罰鍰金額總計高達2400~3600萬元。
此外,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時間較長,期間內房價可能會有較大漲幅,部分投資人
也會選擇在交屋前,利用上述方式直接轉手。但林以德建議,不妨等待交屋過戶後
再行交易,雖買賣須繳納之支出,較直接換約多10~20萬元,但仍比依實際價差計
算交易所得來得划算。
未過戶買賣應注意事項
◎未過戶買賣土地所得,不適用免稅優惠
◎未過戶買賣預售屋所得,若未誠實申報,罰鍰可能為應繳稅額的數倍
◎若房價成長幅度高,過戶再出售較划算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 Feb 22 Mon 2010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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