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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自用住宅土地與房屋最好為同一人所有,但是若分別登記在不同人名下時,除非是配
偶或直系親屬,否則將會喪失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權利,土地稅負將上升四倍。

財政部表示,自用住宅土地與地上房屋可以分別登記為不同人所有,舉例來說,若本
人擁有自用住宅土地,地上房屋登記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父母或子女所有者,並不影
響民眾申請自用住宅土地優惠地價稅率的資格。但是若由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為所有
權人,恐將失去優惠稅率的申請權利。

財政部指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及土地上的建築改良
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也就是說,自用住宅用地的基
本要件之一,其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座落基地土地的所有權人本人,或者是配偶、直
系親屬(如父母、子女)所有。

因此,當土地及地上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姐妹等旁系或其他親屬所有,縱使房屋僅供
本人或直系親屬居住,並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土地的地價稅仍
然無法享有自用住宅的低稅率優惠。

目前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只有千分之2,一般用地的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兩
者稅負相差四倍。

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地價稅率者,除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已在該地辦妥戶
登記,否則申請適用優惠稅率僅能以一處為限。

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時,應填妥申請書,並且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及
戶口名簿影本(夫妻不同戶籍者需檢附雙方戶籍資料),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郵寄或者
親自至稅捐處或直接上網申請。

【2008/03/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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