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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呂旭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執業人)】

施一得用房屋出租的收入累積近3000萬元定期存款,準備等兒子結婚買房子,但拖得
太久,後來施老先生決定先以自己名義買了一棟3,000萬元的房子。

兒子終於結婚後,施先生將名下房子贈與兒子,並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現金贈與及不動產贈與,贈與稅大不同,主要區別在於評價基礎不一致。施先生以現
金贈與或不動產贈與,在贈與稅申報上有下列差異:

(一)現金贈與,依遺贈稅法定,贈與人須主動申報贈與稅,逾期未申報將以漏報認
定。

(二)若將不動產移轉給子女,將可依遺贈稅法,以視同贈與認定,如果施先生無法
提示支付資金流程,才核課贈與稅。也就是說,納稅人處於被動地位,經通知補報而
未補報,才以漏報認定。

遺產贈與稅法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
時價為準。

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國
外贈與財產得由財政部委託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調查估訂其價額,無使領館者得
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動產中之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
不易確定其市價之物品,得由專家估定之;若為車輛、船舶、航空器,以其原始成本
減除合理折舊後的餘額為準。

若不能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或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而與事實顯不相符者,得按其年式
及使用情形估定。

國稅局接獲施先生的贈與申報案後,查核贈與標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公告現值閱,
發現贈與的房地產總值僅1425萬元,經減除111萬免稅額後,核定應納贈與稅額245萬
800元,按〔(1425萬-111萬)x27%-109萬7000〕計算。

然而,如果換成施一得直接以現金贈與兒子3000萬元去購買房子,則贈與額將以3000
萬元認定,核課贈與稅將高達763萬5000元;比直接以不動產贈與相較,增加稅額518
萬4200元。

由上可知,贈與不動產贈與兒子,應當以房地公告現值認定課稅,遠比贈與現金有節
稅效果,想贈與財產給子女者可參考。

【2008/04/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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