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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再買屋 可要回已繳的所得稅
‧聯合理財網 2008/05/28
【記者劉菁菁】

智商題:前年賣屋,去年買屋,換屋自住可要回已繳的所得稅。

答案:正確。

報稅智商指數:*****

賣房子再買房子,如果是買大賣小、換屋自住,賺到的售屋所得都拿去買
厝了,不該多負擔稅款,換屋民眾要懂得申報「重購自宅扣抵稅額」,才
能要回因售屋所得已多繳的稅款。

重購的條件是,無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移轉登記須相距在兩年內,
房子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名下,有其中一人在該址
設籍自住,且新換屋的價額高於舊屋。

如果是先買後賣,則售屋年度應同時申報售屋所得及重購自宅扣抵稅額;
若是先賣後買,售屋年度要申報售屋所得,買屋年度要申報重購自宅扣抵
稅額。

臺北市國稅局解釋,計算重購自宅扣抵稅額,邏輯如下:

售屋年度:

加計售屋所得時,應繳稅款:A

不含售屋所得時,應繳稅款:B

重購自宅扣抵稅額=A-B

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時別忘了附上買賣時的戶口名簿、房屋權狀或
建物謄本、公契影本,所能認列的扣抵金額最多以售屋年度因增加售屋所
得而增加的所得稅額為限。

【2008/05/28 U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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